第九章 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是中心人员进行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实验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为此目的,特制订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仪器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不准随意丢弃、倾倒,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或随购。
第三条 剧毒物品须申请由学校统一备案、购买,实验室领用。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人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空试剂瓶要统一处理,不可乱扔,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条 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严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药品或试剂。
第六条 浓酸、烧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切勿溅到皮肤和衣服上。使用浓硝酸、盐酸、硫酸、高氯酸、氨水等强腐蚀性、有毒药品时,均应在通风厨或在通风情况下操作,并注意操作者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 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使用明火。切忌将热电炉放入实验柜中,以免发生火灾。
第八条 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得将试剂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开启,严禁用锤砸、打,以防破裂。
第九条 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摇动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第十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严禁用湿手去开启电闸和电器开关,凡漏电仪器不要使用,以免触电。
第十一条 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唱歌跳舞等,禁止使用实验室的器皿盛装或加工食物,也不能用茶杯、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能用烧杯等当茶具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中心相关负责人。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当地派出所。
第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使用完毕后关闭电源、拔出插头,将仪器各部旋钮恢复到原位。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