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客座教授制度
为了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心实验室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扩大中心实验室的影响,从而使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成为在省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本研究中心特设客座教授职位。
第一条 客座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者。
(二)在国内外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者。
(三)在中药材教学、科研方面有深厚造诣,具有创新成果者。
第二条 申请客座教授,需向中心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个人简历、成果介绍和近期发表的论著等),由中心实验室讨论通过,并经依托单位批准。
第三条 客座教授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及合作研究等有关费用,由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
第四条 客座教授应积极为实验室献计献策,利用各种机会和场所介绍和宣传本中心实验室的工作。
第五条 客座教授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发表文章等著作应在作者署名时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知识产权应归双方共有,而不是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六条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特殊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