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条 工程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心章程,保证完成中心的各项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和合作研究。非本工程中心计划内或合同内的科研任务及对外服务,必须呈报中心主任,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工程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工作业绩考核依据《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安全及检查,依据《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条例》和《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中心档案及信息收集工作,依据《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和收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生进入工程中心实验应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及实验室其它相关制度,违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六条 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云南农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